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业务处室 |
1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政策与改革处 |
2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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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 |
4 |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
《植物检疫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 |
5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 |
6 |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 |
7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渔业渔政局 |
8 |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渔业渔政局 |
9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渔业渔政局 |
10 |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 |
11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科技教育处 |
12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渔业渔政局 |
13 |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渔业渔政局 |
14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局 |
15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科技教育处 |
16 |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局 |
17 |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畜牧兽医局 |
18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畜牧兽医局 |
19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厅渔业渔政局 |
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