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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关于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 进场交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水区关于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

进场交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九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渝水区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

进场交易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强化村级资产资源处置纪律,确保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根据《渝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20〕52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为推进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全部进入渝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场交易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是农村集体全体成员的共有财富,是支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基础,是农村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的重要经济来源;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农村集体财产权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渝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区政府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产权交易中心流转,能实现公开、公正和阳光透明运作,有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充分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因此,组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镇(办)要把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场交易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资产必须全部进场交易,不能场外交易,更不能私下交易。

二、进场交易的范围

除了农户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实行自愿进场交易外,其他集体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具体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2.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使用权、林权。

3.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4.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上述产权交易项目无论金额多少、面积大小,都必须全部进入渝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三、进场交易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以后,渝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进入渝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一律视为违规交易。

四、进场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要按照根据《渝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20〕52号)文件要求,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交易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办)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场交易。

五、严肃交易纪律

1.各乡镇(办)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提出明确要求,安排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专职人员到岗到位,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村级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2.渝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要加强对渝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进场交易的农村产权给予交易鉴证,出具交易鉴证书;自2021年6月1日以后,对无法提供交易鉴证书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不得给予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和扶持,不得享受各类农业类补贴扶持政策。

3.区委巡察办要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纳入乡村两级巡察内容,及时对乡村两级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法违纪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纪委监委要定期组织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督查,采取现场勘查、资料查阅、走访群众、情况听取等方式直接进村督查,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是按规定应该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的行为;三是涉及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未经集体民主决策而先行实施的行为;四是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