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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自然资源系统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部党组“严起来”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保护耕地。
  二、多措并举,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采取多种措施,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推动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基层干部绩效评价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要提请其上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进行约谈;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问责规定的地区,尤其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要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加强内部协同,形成耕地保护监管合力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对耕地保护职责进行全流程梳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内设机构要对照职责清单依法依规担负起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构;执法机构立案查处情况,定期通报督察机构和有关单位。执法机构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相关重点地区违法类型、趋势、成因等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建议,及时提供督察机构。通过全过程联动监管,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各地要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建立自然资源系统内的信息互通机制。要充分发挥国土调查成果在耕地保护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正式公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后,把本地的耕地红线落实到具体地块。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耕地保护与利用情况的动态监测监管。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要限期拆除复耕、消除违法状态;年度内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按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扣除该地区储备补充耕地指标,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限期补划。
  四、严格执法,加强保障,落实落细各项执法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以直接立案、联合立案、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查处,提高震慑力。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审制度。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的违法行为,要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错案并追究过错责任。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机关内部人员或特殊关系人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增强执法保障。
  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肃惩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建立违法用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协同推进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
  六、强化科技支撑,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改进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时效性、精确性和系统性,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同、压实各级责任,第一时间向基层推送最新遥感影像及变化图斑等疑似违法线索,加强对地方上报结果的审查、抽查,督促做好卫片执法发现问题整改和问责落实。在全国季度卫片执法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探索按月度或实时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对耕地现状、耕地开发复垦、耕地占补、增减挂钩、违法占用及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全程在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作用,持续升级完善平台功能,强化执法工作全链条管理,努力构建智能、高效、规范、协同的立体化监管格局。
  七、优化用地服务,从前端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各地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保障真实有效项目用地需求。落实好《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制定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细则,推动政策有效落实;优化用地服务,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发生。尚未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地区,要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兼顾历史存量农村宅基地建设情况,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和红线的关系。
  八、加大对省督察工作力度
  对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以及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导致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采取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发督察意见书、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等方式,压实地方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依法依规落实整改要求。
  针对督察发现、媒体曝光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以及重点督办的重大典型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依规督促地方进行整改、查处,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提出督察意见,涉及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依据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九、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
  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实施,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使社会各界理解耕地保护的重大意义,了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促进自觉遵法守法。完善耕地保护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明确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分工。
  各地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要求和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的政策措施等,普及到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进一步强化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