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健全完善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和《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我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流转交易日趋活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满足不同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我区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也陆续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交易。但是,随着我区不断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和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更好地保障“三农”发展。
加快构建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是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要素利用率、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办)要充分认识加快健全完善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促进全区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树立责任意识,立足全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力推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农村深化改革、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为根本目的,统筹规划建设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和扶持,明确职能定位,完善机构设置,规范运行机制,严格管理制度,推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为覆盖全区、服务江西乃至全国的重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区、乡(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规划,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遵循市场规律,在区政府监管下开展服务。没有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乡镇(办)可以依托各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站,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位
(一)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构成。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区、乡镇(办)、村三级平台。
1.区级平台。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是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制定全区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外的竞买主体收取一定的经市物价局备案同意的交易服务费。区级平台依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分中心,并指导乡镇分中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相关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都要经区级平台审核发布。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按照新余市渝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与土流集团签订的“渝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等流转交易委托运营管理框架协议书”规范纪律要求,在新余市渝水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授权及监管下代理渝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独家运营,实行“独立运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2.乡镇级平台。各乡镇(办)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可以与乡镇(办)公共资源交易站合署办公,主要承担本乡镇(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
3.村级平台。各村设立“××乡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承担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及宣传等工作。
(三)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同时还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
四、科学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到户的林地经营权等,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住宅、商铺、货场、农贸市场等)等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10.农民住房财产权。即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上的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包括:继承权、租赁权、针对本村村民的转让、租赁、抵押和出售权。
11.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12.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13.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14.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及市场咨询。
15.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区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具体标的额由各乡镇(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区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新余市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研究制定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财务结算等制度,在全区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运营模式,加强对乡镇分中心的业务指导,确保流转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加快建立全区统一、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渝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和财政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司法局、自然资源渝水分局等建立渝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粮食局。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区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纳入全区统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各乡镇(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动落实我区关于加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各项任务。各乡镇(办)要加快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录入系统工作,积极稳妥好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区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办)要积极支持做好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乡镇、村两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交易申请的受理、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和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加强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全力推动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发展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发展有机结合和融合发展,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